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408Q-sqsczj-00000124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3-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目录 |
商丘市财政局行政检查清单
1.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1 | ||
行政职权名称 | 财政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安排部署或者厅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15层1506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0370-2697886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2.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2 | ||
行政职权名称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违规用票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15层1506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0370-2697886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3.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3 | ||
行政职权名称 | 会计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 |||
3.复核汇总: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 |||
4.处理: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
5.送达: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 | |||
6.监管: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4.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科学合理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实施步骤和检查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自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 ||
2.书面审查:组成检查组,调阅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执行情况,形成检查工作底稿。 | |||
3.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 |||
4.沟通确认: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 |||
5.督促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南路366号市财政局15层1515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917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5.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5 | ||
行政职权名称 | 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局及相关业务科室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6.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6 | ||
行政职权名称 |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局及相关业务科室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7.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7 | ||
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财政监督检查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8.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8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或计划。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及相关线索,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3.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出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466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55 |
受理地点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9.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09 | ||
行政职权名称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债务科、财政监督检查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到被检查单位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南路366号商丘市财政局14层1415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673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10.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10 | ||
行政职权名称 | 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项:根据制度规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决定是否实施检查。 | ||
2.告知: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 |||
3.检查:依据规定进行检查,接受被检查人的监督。 | |||
4.报告:在检查的基础上形成检查报告。 | |||
5.处理: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省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理。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南路366号商丘市财政局14层1403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169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11.
行政职权编码 | 411******6011 | ||
行政职权名称 | 财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
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决定: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
2.检查:组成检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 |||
3.复核汇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 |||
4.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的问题分为整改、行政处罚、移送三类进行处理。 | |||
5.监管: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路366号市财政局10层1010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893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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