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120-2020-0164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0-03-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财预〔2020〕35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预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豫财社〔2020〕23号)精神,为支持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现预拨你县(区)2020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第二批)(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预拨的资金,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收入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入“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请各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落实相关防控补助政策。
三、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支出,要求县区先行垫付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资金结算基础工作,中央和省财政后续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豫财社[2020]11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据实结算。
四、请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加强疫情防控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商财预 2020 35 关于预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23.xls
商丘市财政局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