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行政法规,为投资建设领域提供了基本的法规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国全面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迈出了重要一步。为使大家更深入理解《条例》,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包含三个要素: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即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满足三个要素的称为政府投资。
二、《条例》如何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政府投资范围直接涉及政府和市场关系,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为了从机制上确保政府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投、最适合投的方向和领域,《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同时,为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政府投资应遵循哪些原则和基本要求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五、如何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从制度上防止“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条例》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七、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有何区别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是政府直接作为投资人、建成后有关资产和产权归属国家的项目。
《条例》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分别作出了界定:政府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而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则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即政府投资项目一定属于政府投资,一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不全是政府投资项目,还包括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八、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九、《条例》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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