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商丘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商丘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财购〔2024〕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商丘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五个部分、二十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介绍了本《办法》制定的背景、绩效评价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实施主体,是《办法》的总体纲领。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绩效评价应当涵盖的七项内容,并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执行、采购执行效率、合同履约效率、采购公开、采购公平、资金利用等9个方面细化29条明细指标和评价标准,制定了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了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划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为评价结果的运用奠定基础,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流程规范,推动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一是确定了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节点;二是要求制定详细方案,明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等内容;三是规定预算单位应当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负责;四是要求绩效评价结果应在网站公示。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单位次年预算挂钩,提高预算单位重视程度,促使预算单位不断改进管理制度,提升政府采购活动质效。
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三、解读科室
解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370-2697567
